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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涂**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诉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陈**、涂**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于2014年09月18日依法作出旬计生征字(2014)第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催告时间上违反法定催告时限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请撤回审查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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