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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不服被告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关政发(2015)116号关于张**、张**二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关政发(2015)116号关于张**、张**二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被告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张**送达了关政发(2015)116号关于张**、张**二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一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不服被告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关政发(2015)第116号关于张**、张**二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而原告张**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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