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旬阳县人民政府及向维科、赵**撤销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向安康**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向维科、赵**撤销土地确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向维科、赵**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