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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诉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新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忠诉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新撤销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以需先申请复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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