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刘**、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于2014年9月18日依法作出旬计生征字(2014)第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催告时间上违反法定催告时限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审查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