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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旬阳**管理局关于《旬阳县双河镇泰山小区建设规划》的批复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请求撤销被告旬阳**管理局作出的旬城规发(2007)8号关于《旬阳县双河镇泰山小区建设规划》的批复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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