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以与商南县人民政府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