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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与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李**因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李**以与商南县人民政府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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