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诉被告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9月24日以其所诉被告错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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