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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诉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板桥镇政府)、第三人商洛市商州区板桥镇龙王庙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为龙**中学)要求撤销镇政府停发工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及委托代理人崔**、赵*、被告板桥镇政府副镇长陈*、委托代理人陈**、林*、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诉称,2008年1月26日放寒假后,龙**中学安排初三补课。原告补课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随即住院,诊断为脑震荡、心律失常和高血压,后因无力续交费用而出院。开学后,学校让补写假条,校长说必须写成是因自己生病请假才给批准。原告到商州区教育局反映,局里说法雷同,于是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原告工资被停,原告上访到区政府,才将工资给原告。此举导致原告病情延误,后转化为脑外伤综合症,至今仍在治疗。2014年11月,被告以原告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为名停发原告工资至今。2015年8月,原告分别向商州区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和向区人社局请求劳动仲裁,都不受理。故请求依法撤销中板发(2014)131号文件关于暂停原告工资的决定,并由被告偿还原告2009年至2015年所欠绩效和三费。

本院认为

被告板桥镇政府认为,其系受中共**检委、中共**组织部、商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州区监察局、商**政局等六党政部门共同制定的商通组字(2014)56号《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共**组织部商组函(2014)33号《关于扎实做好清理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和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任)职工作的紧急通知》之委托,落实全国范围内至上而下由中、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清理、查处各类财政供养人员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的党纪政策和行政管理决定,系党政机关内部对财政供养人员的内部管理措施。作出的u0026amp;amp;ldquo;中板发(2014)131号u0026amp;amp;rdquo;决定属于履行行政内部管理职责的临时惩戒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则认为该决定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中共商**镇委员会会同被告板桥镇政府以u0026amp;amp;ldquo;中板发(2014)131号《关于暂停张*等8人工资的决定》u0026amp;amp;rdquo;文件要求板桥镇财政所,对板桥镇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查出的包括原告严**在内的吃空饷人员八人u0026amp;amp;ldquo;暂停发工资u0026amp;amp;rdquo;。2014年11月至今,严**工资被停发。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严**要求撤销的u0026amp;amp;ldquo;中板发(2014)131号《决定》u0026amp;amp;rdquo;,系被告为落实中、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查处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板桥镇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中涉及u0026amp;amp;ldquo;吃空饷u0026amp;amp;rdquo;人员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u0026amp;amp;rdquo;。原告严**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其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严**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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