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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因不服商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不服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征字(2014)2号《关于黄**房屋的征收决定》,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25日,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商南政函(2015)76号《关于撤销﹤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决定》,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对于原告黄**的房屋征收决定。2015年7月23日,原告黄**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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