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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请求判令被告商洛市政府同意设立西**委员会商洛分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西**委员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西**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以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协商方式得到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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