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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与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书元诉被告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书元以与商州区人民政府拆迁办继续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书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书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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