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书元诉被告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书元以与商州区人民政府拆迁办继续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书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书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