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不服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给户名为朱**颁发的建房批复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向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朱**以本案原列第三人朱**在诉讼中去世,需变更第三人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