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段先臣诉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李**不服被告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旬阳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李**、李**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镇坪县水利局拒绝颁发采砂许可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黄**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万山与被告镇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袁**不服颁发林权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请求撤销旬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所发的旬村宅字(2004)1725号宅基地审批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关政发(2015)116号关于张**、张**二人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陈**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巫鼎银不服被告旬阳县小河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小政发(2014)第67号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忠诉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李*新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刘**、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