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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先臣诉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段先臣诉旬阳县关口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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