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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樊**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樊克科的起诉状,要求撤销瓜州县人民政府《关于樊**反映2005年北大桥房屋改造相关补助赔偿问题的答复》,并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拆迁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樊**将瓜州县人民政府列为本案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向起诉人依法寄送了“更正诉讼主体告知书”,并指定起诉人在收到“更正诉讼主体告知书”后十日内更正本案诉讼主体,逾期将依法作出处理。指定期限届满后,起诉人樊**未予更正本案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起诉人樊**所起诉的被告瓜州县人民政府不适格,本院依法告知起诉人樊**予以变更,但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变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樊**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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