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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临泽县公安局、临泽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与被告临泽县公安局、临泽县公安局沙河派出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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