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工程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