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一案中,原告王**以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告龙*义诉被告山丹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等3人诉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明**诉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酒泉腾**任公司与肃州区水务局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甘肃省**总公司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兰州新**有限公司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等九人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宗家梁一社诉永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市**限责任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工程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