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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一案中,原告王**以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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