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义诉被告山丹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龙*义以本案所涉赔偿事宜需等待另一案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行为既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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