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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台县全生产管理局违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的行政起诉状。起诉要求对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作为、滥作为,履职监管失职,行政监管工地命案隐患多发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一、起诉人王**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无具体诉讼请求;二、起诉人王**没有提供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起诉人王**在起诉时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同时又未能提出高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在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与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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