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徐**等与甘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的原告张**等38户诉与被告甘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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