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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武与临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武诉被告临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服行政答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并于2015年7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史*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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