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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英昌诉永靖县人民政府、三塬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胥**不服被告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和永靖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原告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认为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三塬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三政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现原告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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