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丁**要求临夏市公安局交警警察大队返还超期扣押车辆并赔偿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常**不参加诉讼,原告丁**没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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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与庆阳**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庆阳市**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峰分局、第三人路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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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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