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临潭县羊永乡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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