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循化撒拉**赞下村村委会不服循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于2014年12月4日原告申请中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于201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中止。在此期间,经多次协调和解,原告循化县**村村委会与第三人苏**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循化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循化撒拉**赞下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