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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赞下村村委会与循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循化撒拉**赞下村村委会不服循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于2014年12月4日原告申请中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于2014年12月9日本院裁定中止。在此期间,经多次协调和解,原告循化县**村村委会与第三人苏**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循化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循化撒拉**赞下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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