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起诉人吴**的起诉,起诉人吴**起诉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要求:判令撤销原前进乡人民政府1987年1月15日以王*(起诉人吴**的公公)名字办理的0425号房屋产权证;重新出具吴**4间平房、王**3间平房的房屋产权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吴**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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