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王*、王**、韩*强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王*、王**、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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