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徐**、王*、王**、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侯**诉青铜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中**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23临床部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乌鲁木**限公司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杨**、舒梦洁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雷**与乌鲁木**局稽查局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裁定书
哈力达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帕**、马**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林州建**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行政纠纷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行政纠纷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行政纠纷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楼**与青铜峡**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