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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乌鲁木**局稽查局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雷**诉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乌国税稽处(2013)29号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雷**称2014年10月30日,其才知道原新疆**有限公司涉嫌漏税,且该案已经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0月31日起诉人雷**向公安机关缴纳涉嫌欠缴税款130663元,并取保候审。因该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属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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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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