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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的热木·赛买提与吐鲁**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行为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的热木u0026middot;赛买提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5)吐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提起的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2)吐鲁番**兽医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停止工作的处罚,不是该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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