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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贺**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独运司破产时,破产清算小组划拨给独运司职工的70.27万元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中,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成立,在此之前的名称为独山子区劳动人事局所属社**公室(成立于1997年底),业务为收支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的收支由克拉**保障局管理,独山子区属单位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均直接上缴至克拉**保障局专户,由克拉**保障局按月发放养老金。另查:社会保险基金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区(县)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除上解市级社保专户外不能有任何支出项目。原独山子运输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含破产时追缴部分),均缴纳、上解至克拉玛**管理局社会保险专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据缴纳养老保险金情况由克拉玛**管理局核算并发放养老金。

贺**原系独运司退休职工,该公司于1998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破产,于1998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1999年12月15日终结破产程序。期间,原独运司破产清算组补缴53.9万元,使独运司离退休职工进入社会养老序列;并于2000年1月14日给付医疗统筹办16.7万元,以解决独运司职工的医疗报销问题,使该公司退休职工进入医疗统筹序列。

2015年5月,贺**等原独**输公司退休职工对其退休养老待遇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以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做出不予立案裁定。贺**不服,上诉后,克拉**人民法院维持了该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贺**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贺**要求判令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破产时清算组划拨给独运司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分别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无法律法规依据,且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五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克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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