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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所诉被告为哈密地区信访局、哈密市**办公室、哈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诉讼请求为确认哈**委市政府负责信访联席会议工作的相关领导对王**提出的涉案信访事项讨论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书面解释的处理决定;确认被告哈密市**办公室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告知书》是超越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确认哈密市信访局对信访人提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信访事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符合《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判令哈密地区信访局对王**不服哈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不作为,哈密市**办公室超越滥用职权的申请复查报告,依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判令被告赔偿王**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3月12日因此误工被扣发工资15600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原告所诉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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