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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明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行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多次向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履行行政职责,追缴新疆**术学校未给其缴纳的2005年3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此还提起民事诉讼未获得支持。因此,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据此,马*没有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履责的起诉证据或事实根据,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马*认为哈密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理由欠妥,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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