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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迪肉孜人事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吐尔迪肉孜因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法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是水利局退休干部,属于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等方面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决定,由此导致的行政纠纷,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吐尔迪肉孜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吐尔迪肉孜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处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吐尔迪肉孜属于国家公务员,其要求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补发因降低工资承受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相关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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