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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责任公司与石河**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河子市**责任公司诉被告石河**管理局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河子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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