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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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