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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司法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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