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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不服阿瓦**法院(2015)瓦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阿**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我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提县公安局递交书面的国家赔偿申请,因其在期限内未表态,才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原审未开庭审理也未调查相关证据,认定我未向阿瓦提县公安局递交申请,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严重损害我的利益,请求二审裁定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阿依夏木.夏克尔称阿瓦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其已按法律程序向阿瓦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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