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新和县公安局不服其他公安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2015)新和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新和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和县人民法院(2015)新和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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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