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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滦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滦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赵**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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