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滦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赵**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王**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迁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迁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乐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王**与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