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迁西**源局与迁西县誉亨板栗专业合作社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迁西县誉亨板栗专业合作社作出(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申请执行人补正材料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卷宗材料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开始占用某乡某村集体土地建板栗加工厂项目,经测量占地面积为3013.35平方米(4.52亩),占地类别全部为其他园地。经鉴定该地块不符合《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所占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某乡某村集体土地3013.35平方米(4.52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房、厂房、冷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30133.5元(按每平米10元计算)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14年7月4日,某乡人民政府将迁西县誉亨板栗专业合作社作为乡级重点项目向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规划调整5亩,经迁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迁西**源局在2014年土地规划修改过程中组卷上报。2014年10月8日,土地规划修改成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对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进行变更,变更后迁西县誉亨板栗专业合作社项目用地符合《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誉亨板栗专业合作社项目用地在2014年10月8日经批准调整《迁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后,已经符合规划。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不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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