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迁西县公安局作出的迁(城)行罚决字(2014)第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迁西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迁(城)行罚决字(2014)第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如被处罚人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未能提供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情形的相关证据,故起诉人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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