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秦皇岛站派出所作出的津铁公(秦北所)行罚决字(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改变了被告诉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