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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秦皇岛站派出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秦皇岛站派出所作出的津铁公(秦北所)行罚决字(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改变了被告诉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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