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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崔**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肥国土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询问当事人崔**笔录、询问村干部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证明,认定被执行人崔**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4月15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本村村东南,309国道北侧耕地1.85亩建门市,现已建房屋地基三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肥国土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24700元罚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现场勘测认定被执行人占用本村村东南,309国道北侧耕地1.85亩建门市,现已建房屋地基三间,高度0.5米及占地形状与本院现场查明实际现状不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强制执行的肥国土罚字(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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