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广平**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被告广平**察大队做出的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属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平**察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原告陈**有权申请撤诉,且原告陈**的撤诉请求,不损害他人权益,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