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立志诉广平**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广平**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被告广平**察大队做出的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陈**属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平**察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原告陈**有权申请撤诉,且原告陈**的撤诉请求,不损害他人权益,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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