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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与成安**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诉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以与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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