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诉被告肥**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肥**警察大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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