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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肥乡县公安局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肥公(旧)行罚决字(2013)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以已经同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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