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肥乡县公安局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肥公(旧)行罚决字(2013)3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以已经同被告协调解决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临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肥乡**源局与河北**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裁定书
尤**与成安**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邯郸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不景与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肥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