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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乡**源局与河北**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燕岭,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了肥国土罚字(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226440元罚款。申请人执行人签署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日期为2015年4月27日,实际向本院提交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肥国土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涉及建筑物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对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肥国土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内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当准许强制执行。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强制执行的肥国土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所申请强制执行的肥国土罚字(2014)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22644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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